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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中村改造条例出台,补偿方式、改造范围、安置方案公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2 15:56:00    

4月1日,《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公布。记者了解到,条例旨在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优化城市空间格局,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条例还明确了城中村改造补偿方式、改造范围、安置方案等内容,并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市民最为关心的补偿方案上,条例明确,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可以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方式。其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补偿安置指引,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补偿安置指引以及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方案。条例还称,补偿安置一律按照经公布的补偿方案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政府主导、规划先行

提升居住品质土地利用效率

据悉,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虽然已转为国有或者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条例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对本市辖区内的城中村及其周边低效、零散的连片区域,通过拆除新建、整治提升和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改造开发的行为。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洪梅镇大力推进氹涌村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项目。南都资料图

条例指出,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优先、规划先行、市场运作、产城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城中村改造还应当增进公共利益,推进实现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综合环境;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等目标。

制定全市统一补偿安置指引

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方式

条例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供应的,除按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以公开方式净地出让。在先行确定规划指标、合作单位选择条件和净地出让等前提下,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优质合作单位,相应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土地可以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

在市民最为关心的补偿方案上,条例明确,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可以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方式。其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补偿安置指引。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补偿安置指引以及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方案,并将补偿方案在拟改造土地所属的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至少三十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布的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或者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和后续方案的调整、公布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补偿安置一律按照经公布的补偿方案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不得新建、改建或者重建住房

条例还提出,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改造前,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改造意愿征询工作,经改造项目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且成员大会表决同意后启动改造。

东莞西站望牛墩单元土地整备项目。南都资料图

对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拆除新建类项目范围的宅基地,自城中村改造计划批准公布之日起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者重建住房。已批未建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积极协商,妥善解决村民居住问题。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纳入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

另外,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实施前,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体检评估结果制定改造方案,确定整治内容、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筹措等事项,以安全优先、整洁规范、功能完善、美观舒适为原则实施改造,按照文明城市标准实施管理。条例还称,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应当建立政府与不动产权利人、社会力量等改造资金共担机制。

对于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管理人,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承担房屋自查、维护、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安全。

优先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

符合条件安置房可转为保障性住房

根据条例,城中村改造涉及企业搬迁安置的,应当根据企业类型和规模分类制定个性化企业安置方案,合理配置工业厂房用于安置。

城中村改造涉及住房搬迁安置的,应当优先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做好安置房选址和户型公示,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保障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

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一般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以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业布局等因素按区域统筹,建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明确,支持安置房的建设与保障性住房政策相衔接,鼓励将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独设计、集中建设,符合条件的安置房可以转为保障性住房。

采写:南都记者 黄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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